E邀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规范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压实各方管理责任,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nmgylbz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人账户征求意见”。
2.信函邮寄:将书面意见寄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专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67号,邮编:010000),信封上请注明“个人账户征求意见”。
三、相关要求
1.相关意见建议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2.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合理采纳。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完善《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言献策。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4日
E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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