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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应急罚〔2026〕执举危化1-001号)责令包头市富华氧气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全套医用氧充装生产线之事实,为防控安全生产风险,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我局近期对包头市富华氧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自2026年7月20日起,对包头市富华氧气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医用气体(医用氧)的风险控制措施。暂停生产期间,不得从事医用氧“液液分装”行为。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