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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龙港科智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5﹞8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4-01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进口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行为;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案涉麻舒痛乳膏药品1瓶和LIPORASEInj(音译:溶解酶)药品1盒; 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科智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从非法渠道购进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进口药品(使用环节)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鑫浦豪庭**室龙港科智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实施检查,在其治疗室里的柜台上查获未取得药品批准的进口药品的麻舒痛乳膏药品1瓶和LIPORASEInj(音译:溶解酶)药品1盒。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进口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行为;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案涉麻舒痛乳膏药品1瓶和LIPORASEInj(音译:溶解酶)药品1盒; 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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