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1321号)和产品名称为定制式固定义齿(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192170326)及定制式活动义齿(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192170327)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当事人使用正畸材料-正畸丝等作为原材料生产矫治器、保持器,矫治器、保持器用于牙齿矫正治疗或是保持矫正效果,共计生产122个矫治器、保持器。其中“哈雷保持器”89个、“间隙保持器”5个、“压膜保持器”4个、“反颌推簧矫治器”4个、“活动螺旋扩弓器”1个、“固定扩弓器”3个、“法兰克2(肌功能矫治器II型)”7个、“法兰克3(肌功能矫治器III型)”9个,均已销售并全部使用完毕。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8月31日修订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依照当事人陈述的产品描述、加工制作过程、预期用途,“哈雷保持器”、“间隙保持器”、“压膜保持器”、“反颌推簧矫治器”、“活动螺旋扩弓器”、“固定扩弓器”、“法兰克2(肌功能矫治器II型)”、“法兰克3(肌功能矫治器III型)”均属口腔科器械-口腔正畸材料及制品-矫治器具及附件范畴,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2023年5月,当事人主动停止生产上述产品。 上述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2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16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