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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华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MA1CADH32W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卫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里市监处罚〔2025〕3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经查,黑龙江华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执业药师不在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已于2024年10月15日被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责令立即改正并收到了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药械责改字[2024]64号)。道里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规格0.1g*24片1盒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类别 | 其他-责令改正;罚款 |
| 处罚内容 | 黑龙江华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之规定,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黑龙江华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22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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