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东市监处罚﹝2024﹞150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5-11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7日上午,被处罚人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江东低丘缓坡工业园区日照路库存的化妆品原料购进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3307522110T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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