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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20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从卢某处购进两款化妆品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具体如下:1、大樂清王共购进5盒,购进单价为20元/盒,销售价为35元/盒;2、古漢養顏寶共购进10盒,购进单价为8元/盒,销售价为18元/盒。涉案两款化妆品的外包装有对自身产品功效的说明,涉案大樂清王在外包装中提及有美白的功效;古漢養顏寶日晚霜在外包装中提及有净白、祛斑的功效,因此涉案两款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特殊化妆品。上述涉案特殊化妆品在外包装上没有标明注册证号,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备查。截至本局时止,涉案大樂清王共销售了4盒,涉案古漢養顏寶共销售了5盒,剩余涉案化妆品被本局现场采取扣押措施。因此,当事人经营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5元,违法所得为230元。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两款化妆品的有效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备查,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再查明,2023年4月26日,本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已经扣押的两款化妆品大樂清王1盒以及古漢養顏寶5盒进行监督检验,已经全部消耗完毕。2023年5月16日,本局收到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3050408700004)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3050408700006),报告显示涉案两款款化妆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因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5元,违法所得为230元。又查明,涉案古漢養顏寶的外包装标称的生产商为深圳市佳林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百合工业区68号,经协查,深圳市佳林保健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其辖区亦无“深圳市百合工业区68号”该地址。涉案大樂清王的外包装标称的生产商为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禾街罗岗村新星工业区8号,经协查,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表示没有生产过上述化妆品。上述两款涉案化妆品均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化妆品。当事人仅知道涉案两款化妆品为卢志恩销售,不知道其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备查。因此,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5元,违法所得为230元。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相对较小,经营规模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相对较小,经营规模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3、警告。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增城碧彩百货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101L26455954M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赖彩平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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