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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5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6.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726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的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为NO:2023A16626,检验报告显示:间氨基苯酚未检出。当事人对上述复检结论没有异议。经查,涉案“汉斯染发露(自然黑)”产品是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为HY23.06.1312的“汉斯染发露(自然黑)”833盒,其中6盒被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检抽样了(无偿提供),4盒留在做了留样,1盒做了首件检测,剩余的822盒以2.1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一个名叫胜楠的客户,认定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1749.30元,违法所得为1726.20元。因客户已无法联系,该批次涉案产品没有办法召回。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HY23.06.1312的“汉斯染发露(自然黑)”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成分:间氨基苯酚,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相关设备和原材料未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为1726.20元。二、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汉斯染发露(自然黑)”4盒;三、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6726.2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73294033X8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昌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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