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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659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紫色)(批号:22060701,规格:100ml/盒)”10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留样中,3盒因监督抽检于2023年2月7日被我局用于抽检(抽样产品由当事人自愿免费提供),剩余3盒于2023年8月29日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992盒于2022年6月10日售出,单价2.2元/盒,销售收入2182.4元,违法所得2182.4元,货值2200元。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红色)(批号:20210712,规格:500ml/盒)”2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8月29日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192盒分别于2021年7月18日和2021年8月13日售出,销售单价均为12.9元/盒,销售收入2476.8元,违法所得2476.8元,货值2580元。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4659.2元;二、罚款15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9659.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信息虚假、未标注全成分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677796098M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意红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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