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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械处罚〔2024〕8号 |
处罚名称 | 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帽)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帽),非法所得共计7500元。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2.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参照《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基准》9.1.6从轻裁量等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2.2万元罚款。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圆(7500元);2.罚款贰万贰仟圆(22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贰万玖仟伍佰圆(295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8726998789L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洪轩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0.75万元;2.罚款2.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1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02-01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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