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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1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31321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雪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17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处以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批号为“2305026B4”的英涛染发膏(灰色)1000盒,没收批号为“2307047B2”的英涛染发膏(灰色)5404盒,没收违法所得43.65元,罚款12000元。(罚没合计12043.65元)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没收批号为“2305026B4”的英涛染发膏(灰色)1000盒,没收批号为“2307047B2”的英涛染发膏(灰色)5404盒,没收违法所得43.65元,罚款12000元。(罚没合计12043.65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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