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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7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55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建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74号
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86094693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
2023年08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标识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受委托生产名称为“碧素堂防晒霜(批号:/、限用日期:/、规格:55g、检验机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书编号:2023HC0494)”产品抽检不合格(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
2023年09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的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3】017号)(附件:《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HC0494)),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批次的碧素堂防晒霜(生产批号:20230411B,限期使用日期:20260410。)化妆品。
经审核上述批次的碧素堂防晒霜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3年04月11日至2023年05月15日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7.2元,货值金额为2488元。
我局于2024年0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17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碧素堂防晒霜6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碧素堂防晒霜)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407.2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碧素堂防晒霜)的行为处以51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53407.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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