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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深圳华强北市场的一家店铺购进“BIOXCIN”洗发水16箱(12盒/箱),购进价格是36元/盒。该洗发水具有防脱发功能,未经注册。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该洗发水12盒,销售价格48元/盒。以上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216元,违法所得576元。
另查明,当事人对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576元,罚款3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057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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