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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1566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晓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0号
当事人: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2日与广州金柏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其生产上述化妆品擅自标注了广东御神健康咨询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证号、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同时上述化妆品被抽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因此,上述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QYMC1MP2801A)1807盒,销售1800盒,销售单价为1.8元/盒,销售总金额为3240元,自检用掉1盒,余下6盒留样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其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3240元,货值金额为3252.6元。
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否认生产上述产品,其法定代表人提供否认生产的样品确认文件,后又承认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择一重,罚款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从轻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
一、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
二、罚款70000元;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5000元;同时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
一、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化妆品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上述行为并处: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
三、罚款85000元。
同时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300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标签虚假特殊化妆品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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