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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石排小丽化妆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00000000000000000X | 44***********91 | |||||
法人代表姓名: | 刘小丽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321227C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3、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3、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产品爱莉莎®润白肌雪肌嫩白二合一套装8盒;爱莉莎®润白肌雪肌嫩白五合一套装5盒,没收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7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元整(¥1570);3、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4、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元整(¥557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15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2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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