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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451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申金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3号
当事人: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YY64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申金玉;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607),于2022年10月14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21015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4;包装规格:230ml/盒)246盒,其中留样6盒,于2022年2月22日以3元/盒的销售价将该涉检批次产品共240盒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酒红色)”(批号:2023/03/17,限期使用日期2026/03/16;包装规格:650ml/盒)200盒,其中留样6盒,于2023年3月17日将上述批次产品以4元/盒的销售佳将该批次产品194盒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38元,违法所得为1496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31日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0号),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496元;
二、罚款85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8649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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