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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900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建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4号
当事人: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61534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永福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
根据省局转来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名称为美锦冷烫液产品抽检不合格,该公司称确有生产上述报告中被抽检产品。该公司负责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对上述报告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外包装标识美锦冷烫液的产品留样3套。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生产上述美锦冷烫液1604套,除3套留样,1套自检用去外,其余1600套分别以2.05元/套的价格售出400套;以2.15元/套的价格售出400套;以2.05元/套的价格售出800套。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3328.3元,违法所得332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并没有专用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调查情况;
4.当事人生产记录、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批生产记录和物品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6.《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被检产品不符合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美锦冷烫液3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3320元;
三、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33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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