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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0294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1号
当事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的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3A09239),报告显示,标识为当事人生产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外包装规格标示为“净含量:450mlX2”,内包装清水黑髪霜规格标示为“净含量:420ml”,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承认上述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是其生产的。当事人对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因涉嫌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送达复检报告(《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WB20235573)),复检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检验结果与初检报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3A09239))一致,检验结果仍被判定为不合格。送达上述复检报告的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检不合格的产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的4盒留样产品进行了扣押。案件调查过程中,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现场送达《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JS2023HP0344),报告显示,标识为当事人生产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2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检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承认上述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是其生产的。当事人对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中的检验依据、方法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间、仓库、办公室、留样室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与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No:JS2023HP0344)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留样4盒;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将上述4盒留样产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2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进行销毁处理。
此外,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将与上述4盒留样产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2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相同批次投料乳化但不同包装(灌装)规格的另外4盒留样产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进行销毁处理。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产品留样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625.8元;
三、罚款51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1000元。
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2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和“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产品501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575.4元,罚款1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产品留样4盒、“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产品501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1.2元;
三、罚款73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74201.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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