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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5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阿西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582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翠琴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53号
当事人:广州市阿西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3525224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廖翠琴
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阿西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送达4份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4份检验报告,承认上述4款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表示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的化妆品,我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收到复检报告后,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送达4份复检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4份复检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5公斤半成品交给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灌装“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 ”(批号:CIB1741a)192盒,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检消耗12盒;产品发货给当事人后,当事人自检消耗2盒,留样4盒,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当事人以每盒3.6元的价格销售了174盒,实际收取客户648元。当事人生产6公斤半成品交给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灌装,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灌装“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 ”(批号:CIC2544a)200盒,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检消耗12盒;产品发货给当事人后,当事人自检消耗2盒,留样6盒,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当事人以每盒3.9元的价格销售了180盒,实际收取客户780元。当事人的货值为780元,违法所得为780元。当事人生产的“安·罗拉美白淡斑霜 ”(批号:CHK2631a)和“然存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CHK3031a)是一个套盒里面的两款单品,套盒名称为“美白祛斑套”。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6日生产“美白祛斑套”50盒,自检消耗2盒,留样2盒,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当事人以每盒23元的价格销售了46盒,实际收取客户115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4款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货值为2621.2元,违法所得为2578元。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78元;
二、罚款60422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6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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