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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新城燕小滋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红参;
2、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保健食品A*************G;
3、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含虚假内容;
4、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无法定要求内容;当事人销售的A*************G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红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店立即改正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涉案红参共7盒;
2、没收违法所得193元;
3、罚款10000元;
4、责令关闭。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A*************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涉案A*************G5盒;
2、没收违法所得2192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含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无法定要求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A*************G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红参共7盒,A*************G5盒、
2、没收违法所得2385元;
3、罚款20000元;
4、责令关闭;
合计罚没款22385元(贰万贰仟叁佰捌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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