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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9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电钩、单极电凝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其生产车间内,生产电钩(Φ5*330mm)10支、单极电凝线(3000mm)10支。上述电钩和单级电凝线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70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未取得电钩和单极电凝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电钩、单极电凝线,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10支电钩、10支单极电凝线予以没收;
二、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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