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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7078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改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6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1JK6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302厂
法定代表人:王改霞
2022年10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又于10月26日、11月18日收到其他单位移交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线索,并案处理。
经查明:1、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根据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简称美兰朵公司)的委托,生产500盒“美兰朵染发膏”(批号:ZY*********** ),按照7元/盒的售价全部售出,获销售款3451元,该批货值3500元。
2、2021年11月22日,当事人生产400盒“美兰朵染发膏”,按照8元/盒的售价全部售出,获销售款3064元,该批货值3120元;
3、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生产107盒(兰朵染发膏(自然黑) 批号:ZY***********) ,尚未出货期间,被按照6元/盒的价格现场抽检4盒,获销售款24元。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上述不合格化染发膏96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其生产上述不合格染发膏的货值共计642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染发膏的货值共计7262元,违法所得24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拟按照从轻情形进行处罚。另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已用完,生产工具和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擅自变更化妆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美兰朵染发膏(自然黑)”( 批号:ZY*********** 限期使用日期:20250918,批件号:国妆特字G20161182号)9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
三、并处75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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