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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3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余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1MA1FPL8X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明泉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018900万元,罚款6.0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336号
当事人:上海余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L8X73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90弄1号底层A
负责人:王明泉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90弄1号底层A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在销售柜台正在售卖“迷迭香祛痘印控油皂”、“茉莉保湿控油润肤皂”、“柠檬美白祛黄养颜皂”三款产品,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功效,含有“美白”字样,但未查见标示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号。当事人销售的特殊化妆品未取得注册证号,且未建立上述特殊化妆品的进货台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1年6月1日开始,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迷迭香祛痘印控油皂”、“茉莉保湿控油润肤皂”、“柠檬美白祛黄养颜皂”3种产品,净含量均为110g。“茉莉保湿控油润肤皂”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其功效为:“疏通毛孔”、“滋润美白”、“控油紧致”、“亮泽无痕”;“迷迭香祛痘印控油皂”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其功效为:“强力控油”、“提神抗辐射”、“滋润美白”、“淡化痘印”;“柠檬美白祛黄养颜皂”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其功效为:“美白祛黄”、“淡化色斑”、“控油祛痘”、“滋润肌肤”。上述香皂标签内容均宣称具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美白”功效。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三款香皂标签内容均宣称具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美白”功效为特殊化妆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上述三款产品均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购进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共计170块,进货价每块人民币2.3元,货值金额人民币460元。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共销出70块,销售价每块人民币5元,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50元,获利人民币189元,即违法所得人民币189元。库存共计100块,其中“迷迭香祛痘印控油皂”剩余62块、“茉莉保湿控油润肤皂”剩余26块、“柠檬美白祛黄养颜皂”剩余12块。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厂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且未建立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台账。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上述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3〕0120230013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化妆品的进货台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生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9元;
2、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迷迭香祛痘印控油皂”62块(净含量110g)、“茉莉保湿控油润肤皂”26块(净含量110g)、“柠檬美白祛黄养颜皂”12块(净含量110g);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9元;
3、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迷迭香祛痘印控油皂”62块(净含量110g)、“茉莉保湿控油润肤皂”26块(净含量110g)、“柠檬美白祛黄养颜皂”12块(净含量110g);
4、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及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交至本市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2023年11月6日前履行第(3)项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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