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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7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60017035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国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78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0863060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
2023年1月9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立案。
经查明: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生产名匠染发膏(MJ2022012501)1000盒,除自用10盒外,次年1月3日向客户交付990盒并按1.2元/盒收取加工费1188元。该批产品单价1.9元/盒、货值金额1900元。
2022年6月5日,当事人生产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5000盒,除自用10盒外,6月8日向客户交付4990盒并按1.1元/盒收取加工费5489元。该批产品单价1.8元/盒、货值金额9000元。
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生产名匠染发膏(2022/12/22)240盒,其中库存及留样234盒、自检2盒,另有4盒被抽检并按7.5元/盒收费3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800元。
2022年8月17日、10月14日,广东省药检所和湛江市食药检所分别对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MJ2022012501)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检出产品标签及批件未标识的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023年2月3日,广东质检院对名匠染发膏(2022/12/22)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检出产品标签和批件均未标识的间氨基苯酚及产品批件未标识的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未检出产品批件标识的4-氨基-2-羟基甲苯。
故上述三批产品因产品成分或保质期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均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023年3月18日,当事人召回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2703盒并退款2973.3元,剩余所得2515.7元。
当事人生产三批名匠染发膏6240盒的货值金额12700元,违法所得3733.7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规按从轻级别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对上述物品不予以没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三批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733.7元;
二、没收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2706盒、名匠染发膏(MJ2022012501)3盒、名匠染发膏(2022/12/22)234盒;
三、罚款196850元。
罚没款合计200583.7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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