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百爱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468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堂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8号
当事人:广州市百爱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5447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杨堂龙
综调查,认定广州市百爱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货值为99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批记录、出货单、宝姿公司生产批记录、委托加工合同、经销协议、原料、包材送货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