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未经注册、备案、标签不真实的化妆品10瓶,货值金额1382.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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