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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0日在抖音平台开设“BIGCO旗舰店”网店从事销售化妆品等商品经营活动。分别于2021年2月2日和2021年2月20日对名称为“BIGCO璀璨之初香氛滋养发膜(暮色之城)”、“BIGCO璀璨之初香氛滋养发膜(夏夜杜桑)”、“BIGCO璀璨之初香氛滋养发膜(衫间晚风)”三个系列普通化妆品分别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分别为浙G妆网备字2021003783、浙G妆网备字2021004404、浙G妆网备字2021004403,2021年2月20日当事人委托珠海尹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一批化妆品,其中包括暮色之城7000盒,夏夜杜桑4000盒,衫间晚风4000盒,当事人均以9.72元/盒的价格购进产品,之后通过线下批发和线上抖音网店零售两种方式进行销售。经查,该款三个系列化妆品均于2023年9月18日被备案部门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取消备案前当事人通过线下批发销售14850 盒该款产品,包括衫间晚风3935盒,夏夜杜桑3980盒,暮色之城6935盒,通过线上抖音平台该网店销售54盒,包括衫间晚风16盒,夏夜杜桑11盒,暮色之城27盒,有批发清单和销售记录为证;取消备案后当事人仅通过线上该网店以49.5元/盒的价格销售3盒涉案产品,包括夏夜杜桑2盒,暮色之城1盒,销售额为148.5元,有销售记录为证。库存的93盒上述商品,包括夏夜杜桑7盒,衫间晚风49盒,暮色之城37盒,按照销售价计算,库存商品价值合计为4603.5元,故可查实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4752元,违法所得为148.5元,未售出的93盒库存商品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0日自行销毁。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将上述商品链接从该网店中撤除,商品下架。
另查明:当事人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于2023年3月15日将公司住所由杭州市上城区森禾广场1幢13层042室搬至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242号109室,并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市销售、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
3、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责令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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