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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08227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洲成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4号
当事人: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GC46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五社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洲成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阿尔法鲟鱼子酱抗皱紧致眼霜(生产批次:JCBB0922)”和“金妃佳儿鲟鱼子抗皱紧致眼霜(生产批次:JFJE66526)”产品货值共计1600元,违法所得为1564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益若翼 视黄醇胎盘素御龄龙血膏”1510盒,我局现场扣押包括留样产品在内的产品1510盒,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货值为2.9元/盒,总货值为4379元,违法所得0元。还查明,当事人生产“迪悦朵防晒乳SPF50+PA+++”(生产批号:HCJM66830)500支,货值为6.5元/支,总货值为3250元,违法所得3191.5元。
我局于2023年 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4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益若翼 视黄醇胎盘素御龄龙血膏”化妆品1510盒;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91.5元;
二、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益若翼 视黄醇胎盘素御龄龙血膏”化妆品151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755.5元;
三、罚款70000元。
(罚没款合计:74755.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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