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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0855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1号
当事人: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生产“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63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留样产品5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7月18日进行了销毁;还有110盒借放在融汇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成品仓中待售,其余246盒于分别于2022年8月7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9日售出,销售单价为5.5元/盒,销售金额为1353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1353元,货值1996.5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320盒,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扣押。上述产品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为36盒,实际销售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198元,货值1996.5元。
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生产“芳姿妍氨基酸云朵沐浴慕斯(规格:350ml/盒,批号:B2206071)”产品989瓶,其中2瓶用于成品检验,7瓶包装不合格产品被销毁,3瓶用于喷出率测试,留样产品4瓶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了销毁,其余973瓶于2022年6月15日售出,销售单价为3.1元/瓶,销售金额为3016.3元,货值3065.9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2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三、罚款52000元。合计罚没52198元。
当事人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芳姿妍氨基酸云朵沐浴慕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16.3元;二、罚款23000元。合计罚没26016.3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2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214.3元;
三、罚款75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78214.3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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