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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0458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光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6号
根据外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ZCY20231179、报告编号:№:HC202300425、№:HC202300426)显示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朴妍美白隔离防晒霜(SPF 50, PA+++)”(批号:3A04A15)产品ph值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雪缇雅美白淡斑精华霜”(批号:2K07A69、2F21A64)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未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美白祛斑剂:烟酰胺)。当事人涉嫌生产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核算,当事人生产“朴妍美白隔离防晒霜(SPF 50, PA+++)”(批号:3A04A15)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30元,货值为624元。当事人生产“雪缇雅美白淡斑精华霜”(批号:2K07A69、2F21A64)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20元,货值为300元。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及处理意见及依据一:
当事人生产PH值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朴妍美白隔离防晒霜(SPF 50, PA+++)”(批号:3A04A15)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共计:23230元。
案件性质及处理意见及依据二: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雪缇雅美白淡斑精华霜”(批号:2K07A69、2F21A64)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共计:50220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73000元。
罚没款共计:734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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