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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452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彦钊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7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15180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鹤龙四路111号龙圆产业孵化园3栋一楼1017室
法定代表人: 赵彦钊
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鹤龙四路111号龙圆产业孵化园3栋一楼1017室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3A00155),报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圣依莉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PH2021070712、限用日期:2024.07.06)”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承认上述产品是其在2021年生产的。当事人的厂房在2021年11月因为拆迁已不再具备生产资质,不再从事化妆品生产,地址也进行了变更,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批记录以及留样。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产品的销售单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生产“圣依莉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PH2021070712、限用日期:2024.07.06)”产品1000盒。其中,留样6盒,已经丢失;自检消耗4盒;于2021年10月12日销售了960盒,每盒的销售价格为5元,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4800元;剩余的30盒尾货在工厂拆迁时丢失掉了。当事人的货值为5000元,违法所得为4800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5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三、处罚款5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98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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