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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秀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91257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小妹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87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秀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09420752XD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213号自编C5栋301
法定代表人:张小妹
2023年7月17日,我局根据不合格报告(No:HC202300086)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7月19日扣押了不合格“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50g/盒,批号:CB26X11B 限期使用日期20260225)184盒。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间化妆品销售企业,日常销售化妆品。2023年2月,当事人以10元/盒的进价购买了494盒“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在其京东网店“秀能化妆品专营店”按24.95元/盒的均价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7月10日被查获时止,已销售310瓶,获销售款7734.5元。库存184盒当事人实施召回后,于2023年7月19日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我局认定该批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其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查验了厂家的相关资质,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拟收缴其经营的不合格“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50g/盒,批号:CB26X11B 限期使用日期20260225)184盒,免除其它行政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固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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