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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660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5号
当事人: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5936069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新村酸桃园北街8号A栋602
法定代表人:何兵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上述产品含有具有美白功效的“烟酰胺”成分。我局认定上述产品为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另经核实,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上述产品1000盒,按1.2元/盒的价格将上述产品交付给委托方,获得销售收入为1200元。当事人自述称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上述断黑皂产品由委托方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上述产品内外包装等材料,成本为0.3元/盒,1000盒产品成本合计为300元。
综上,按上述金额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
当事人同时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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