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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69365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俊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4号
当事人: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W951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红风路2号18栋之二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特殊化妆品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涉案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53.5元;
二、罚款6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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