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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81771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光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6号
2023年3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3月3日生产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六批次共15201盒,总货值27561.8元,违法所得3754.4元。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4日和2022年8月12日)三个批次的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七份《检验报告》(NO.SP2214492、NO.SP2214405、NO:JQT22CC00203、NO.HZCY20230163、HZCY20231177、2023CIH0251、2023CKH0246)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403号)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C0312)4898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B2511)8288盒;三、没收违法所得3754.4元;四、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局减轻罚款。
我局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等因素,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精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C0312)4898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B2511)8288盒;
三、没收违法所得3754.4元;
四、罚款30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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