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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巩固提升“两优”专项行动成果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6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5项委托审批事项。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延续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事项由委托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实施调整为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取消备案”事项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调整为委托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实施。
三、上述委托事项调整自2023年7月2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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