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9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中恒永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中恒永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4694364748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巧丹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经营药品过程中,存在虚构药品流向、计算机GSP系统所载明数据与实际不符、企业负责人未全面履行负责企业药品经营管理、销售部分药品时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人为修改温湿度监测数据等违法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且情节严重。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1550000元;2.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2日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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