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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13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中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按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中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6MA1JBMXKX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袁赛宇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受托生产的招财猫和小蜜枣烟酰胺面膜10034片(EXP20241219,保质期:3年,净含量:30ml一、招财猫和小蜜枣烟酰胺面膜(EXP20241219,保质期:3年,净含量:30ml)标签标注生产商为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楚华北路2158号,生产许可证为沪妆20160014。 当事人制定《仓储与物流管理制度》(文件编号ZS-QP-13)和《包装材料检验标准》(文件编号ZS-WI-07)中规定应对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填写《包材检验报告》,记录来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来料批号等。上述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由宁波招财猫和小蜜枣日化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负责配制、灌装、包装、检验放行。当事人在收到宁波招财猫和小蜜枣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包装材料后,未尽有效查验义务,将明显标注生产商为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包装材料用于生产。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124353.6元),没收违法所得(378.05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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