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发布日期:2022-04-18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管理规范》(试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成立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监测哨点)是指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联合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等职责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