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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
器械使用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
工作方案 》(国市监药〔 2020 〕 159 号,以下简称 “《 工作方案 》”)
中第(一)项和第(二)项重点任务,即审核审批珠三角九市开
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使用临
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
器械(以下合并简称 “港澳药械通 ”),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人员参谋
智囊和技术支撑作用,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建粤
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评审专家库
(以下简称 “评审专家库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及专家参与
评审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深化 “放管服 ”改革工作要求 , 省药品监管局和省
卫生健康委持续加强优化行政服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依
托评审专家库建立完善与 “港澳药械通 ”审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
作程序,组织在库专家参与 “港澳药械通 ”制 定 修订评审要求、指
定医疗机构管理要求和临床使用规范等技术工作,依标准开展评
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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