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全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表 ( 一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药品生产企业 ) 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清单
序号
责任依据
主体责任
一、资质许可
1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 部门批准 , 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人员 , 与药品生
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
检验的机构 、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 GMP
要求。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 第四十二条 ; 《 药
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
条 、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第十条
2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
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可追溯 ; 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 、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负责;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
《 药品管理法 》 第六条 、 第
七条 、 第二十四条 、 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 ;《 药品生产监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