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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黑龙江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规范药品 ( 含医疗器械 、 化妆品 , 下
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等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定义范围 】 本 细则 所称行政处罚信息 , 是指适用普
通程序依法作出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发布、更正、撤回、修复等管理。
第四条 【实施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客观 、
及时、规范和 “ 应公尽公 ” 的原则。
第五条 【 事权分工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由行政处罚案件承办
机构(办案机构)负责执行,按照 “ 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 ”
的原则实 施 审核、报送、录入、 更正、撤回、 修复等管理。
信用监管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协调、维护等日常管
理。
保密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 【 公示途径 】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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