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5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检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5-06-20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药品流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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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市监垄处〔 2025 〕 5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 1: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0714094280W 经营范围 : 药品生产 ( 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生产 ) ; 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药品相关技术授权使用 、 成果 转让、服务咨询。 法定代表人: 钱振华 住所: 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生物健康产业园健康一路 9 号 当事人 2:吴文格 身份证号:(略) 住址:(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 ,经本机关核查, 发现 你公司 涉 嫌实施 了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 以下简称 《 反垄断 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 , 2024 年 4 月 12 日 , 本机关对你 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4 年 8 月 2 日,本机关对 吴文格涉嫌对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补充立案 。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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