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检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5-06-20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药品流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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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市监垄处〔 2025 〕 4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郭相国 身份证号:(略) 住址:(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 ,经本机关核查, 发现 你 涉嫌实 施 了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 以下简称 《 反垄断法 》) 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 , 2024 年 4 月 12 日 , 本机关对你 涉嫌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 期间 , 本机关 进行了现场检查 、 询问调查 , 提取了相关书证 、 电子数据等材料 。 调查期间本机关与你进行了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5 年 4 月 17 日 , 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 《 行政处罚告知 书 》 , 告知你涉嫌违反 《 反垄断法 》 的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 、 理由和依据 , 以及你依法享有陈述 、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 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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