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3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检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页数:7页 更新时间:2025-06-20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药品流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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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市监垄处〔 2025 〕 3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 1: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MA6URJQN83 经营范围 : 医药原料药 、 药品 、 医药中间体 、 化工原料 ( 易 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除外 ) 、 生物制品 、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和销售;相关制造加工的技术服务、技术换让及技术咨询。 法定代表人:张铧镔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七路十号 当事人 2:张铧镔 身份证号: (略) 住址: (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 ,经本机关核查,发现 你公司 涉 嫌实施 了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 以下简称 《 反垄断 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 , 2024 年 4 月 12 日 , 本机关对你 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4 年 8 月 2 日,本机关对 张铧镔涉嫌对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补充立案 。 期间, 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 、 询问调查 , 提取了相关书证 、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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