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2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检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5-06-20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药品流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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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市监垄处〔 2025 〕 2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 1: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7892221 经营范围: 药品生产(具体生产范围见药品生产许可证) ; 医药中间体制造 ; 化工产品 ( 详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五金交电、包装材料销售;技术服务;设备安装;进出口业务 。 法定代表人:张宇松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药路 1 号 当事人 2:张宇松 身份证号:(略) 住址:(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 ,经本机关核查, 发现 你公司 涉 嫌实施 了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 以下简称 《 反垄断 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 , 2024 年 4 月 12 日 , 本机关对你 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4 年 8 月 2 日,本机关对 张宇松涉嫌对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补充立案 。 期间, 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 、 询问调查 , 提取了相关书证 、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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