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1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检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5-06-20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药品流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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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市监垄处〔 2025 〕 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 1: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1824811X4 经营范围 : 药品生产 ; 药品委托生产 ; 兽药生产 ; 化妆品生 产 ; 食品添加剂生产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 可类化学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 法定代表人:李书箱 住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 19 号 当事人 2:刘欣 身份证号:(略) 住址:(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 ,经本机关核查, 发现 你公司 涉 嫌实施 了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 以下简称 《 反垄断 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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