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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
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体
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规规章 , 并参照国家
药监局综合司印发的 《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
查工作程序》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第二类 、第三类 医疗器
械 以及外省委托我省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的 注册质量管理体系
核查。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 建立 河北
省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体系核查 )
工作 体系,监督和指导 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 ( 南、北片区 )
(以下简称检查员总队)的体系核查工作并开展效能评估考核 ;
负责组织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 负责统筹
协调跨省委托生产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体系核查 。
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以下简称 省器械 审评中心 ) 负责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基于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原则 , 判定是否启
动体系核查, 必要时参与 体系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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