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许可条件对照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麻精药品购用和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5-06-12

应用地区:四川省 应用岗位:药品生产经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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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 放射性 药品使用许可证 》 许可条件对照表 第一类 (取消许可) 第二类 (取消许可) 第三类 第四类 使 用 范 围 准 许 使 用体 外诊 断 用各 种 含 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 1)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 (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 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用于 病人的品种。如碘 [131 I]化钠口服溶液、 邻碘 [131 I]马 尿 酸 钠 注 射 液 、 氯 化 亚 铊 [201 T1] 注射液等 ); ( 2)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提供 的已配制完成的含锝 [99m Tc] 注射液。 (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 2)采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 配套药盒自行配制的体内诊断 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 ( 3)采用市售自动合成装置自 行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 品。 (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证》 (第三类 )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 2)可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 以适应核医学诊治新方法、新技 术的应用。研制范围仅限国内市 场没有或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供 应的品种。 人 员 ( 1) 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经 核医学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 获 中 级 以上 专业 技 术职 务 的 人员; (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或经核医学(放免)专业培训, 从 事 本 专业 三年 以 上的 技 术 人员; ( 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 应 持 有 卫生 行政 部 门发 给 的 《放射工作人员证》。 (1) 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经核医学专 业培训 1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 从事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 还必须配备核医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 ; (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核医学 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 人员; ( 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 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 1) 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 许可证》(第二类)规定的人员; ( 2)具有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配 制、质量控制的专职技术人员; ( 3)具有掌握核物理或辐射计 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1)除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 可证》(第三类)规定的人员外, 还应有 10 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 经验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2)具有核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 务的人员; ( 3)具有药学、化学等相关专业 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 ( 4) 具有核 物理或 生物物 理学 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核 物 理 或 辐 射 剂 量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类 别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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