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药品生产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要求准备重新发证申请材料。
文书类别:药品/申报资料/核发/延续/换发申请 文书页数:23页 更新时间:2025-05-09
应用地区: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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